数据,是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四大生产要素之后的第五大生产要素。加强数据资产管理,促进数据资产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将为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提供有力支撑。
随着数据要素市场的不断壮大,围绕数据资产化的探索明显提速。自202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印发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正式施行,这被视为是推动数据资产入表和数据要素发展的关键一步。
那么,数据资产入表意味着什么?对企业、行业都有哪些影响?带着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创新发展研究部处长、研究员梅冠群。
更强的资本调动和扩大再生产能力
根据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预测,到2025年,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规模有望达到1749亿元,2022年至2025年之间的复合增速将达到28.99%。
“我国是数据资源大国,如何用好数据资源,使闲置沉淀的数据资源发挥经济价值,是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以及利用数据来引领和赋能各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梅冠群表示。
战略地位的重要性和创新性让数据要素成为近年来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高频词。2019年,国家层面首次将数据纳入生产要素范畴,数据要素迎来从零到一的突破。此后,财政部接连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今年年初,国家数据局联合十六部委共同推出《“数据要素赋能”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
梅冠群表示,从实践操作层面看,数据要素利用在创新制度安排、培育商业模式、发展新型业态方面还需要大量的探索和试点试验。其中,数据资产入表就是重要的路径探索。
他解释称,数据资产入表的核心是要把闲置沉淀的数据变成资源、资产、资本。“通过对数据资源的确权认证、可信审核、价值评估,使其纳入到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为了使这些数据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就需要更多地考虑如何对其高效利用,增强了对企业开发利用数据资产的激励,使数据资源可视化、可计量、可开发。”
在他看来,数据资产入表就代表着企业数据不再是不受重视、无价值的沉淀资源,而是能够变成有价值的无形资产,为使这些资产发挥出更大的使用价值和金融价值,企业就会更加主动地在生产中使用这些数据并用数据为生产活动赋能,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会更好融入到生产活动中。
此外,数据资产也能够通过转让交易、资产拍卖、抵押贷款、租赁融资等各种方式为企业增加现金流,数据资产入表后,企业增加了资产、改善了利润、优化了资产负债结构,增强了企业的融资能力,使企业有了更强的资本调动和扩大再生产能力。
四大难题待突破
从数据资源到数据资产,再到“入表”的数据资产,不仅需要顶层设计做支撑,更需要数据资产确认、评估、隐私保护、交易流通等一系列数据资源管理上的跟进。对此,梅冠群提出了四点难题亟待突破。
一是数据确权难。在数据资产入表前,需要对数据的各种权利进行确权,梳理数据的授权链条,但目前在实践中,数据确权仍然较为困难。
二是数据价值评估难。数据入表前需要对数据价值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估,由于数据种类较多,相同类别的数据在不同的场景中又有不同的价值,数据价值的认定、数据成本的跨期分摊目前也没有系统成熟的方法论体系,这些因素导致数据价值的认定存在较大难度。
三是数据资产处理难。数据被认定为资产并入表后,这部分资产如何转化为流量型的现金价值,难度也比较大。由于数据并不是标准化的交易产品,因此难以复制证券市场的模式通过数据交易市场简单开展标准化数据产品的交易,线下点对点式的交易又存在可信性、合规性不强等问题。
四是生态体系建设难。数据资产入表业态的背后是我国数字服务生态体系的一揽子建设,涉及到商业模式、监管方式、配套服务、规则制度等大量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制度创新。
“数据资产入表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一些方法模式和制度规则还不成熟,需要大量的试验和摸索。”梅冠群进一步表示,数据资产化要坚持循序渐进,以科学合理和风险防范为基本原则,在鼓励企业先行先试的同时,也要注意只有模式成熟后才能大范围推广,要避免数据资产无序评估和入表对金融系统、税收系统等造成较大冲击。
发挥数据资源价值
为了实现对数据资产入表的有效监督管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信息披露是重要前提条件。目前,《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创新采取“强制披露加自愿披露”方式,围绕各方的信息需求重点,一方面细化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另一方面鼓励引导企业持续加强自愿披露,向利益相关方提供更多与发挥数据资源价值有关的信息。
梅冠群认为,做好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仍需要注意几个方面:第一,需要制定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信息披露的清单,明确哪些信息需要强制性披露,哪些信息需要义务性披露,哪些信息不能披露;第二,披露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披露信息与国家数字安全、商业机密数据保护、个人隐私数据保护等方面的关系,在制定披露清单时也要考虑这一原则;第三,对于不同类别的企业要有不同的披露方式,比如对于上市公司的数据资产入表,可要求相关信息应披露尽披露,对于非上市公司的数据资产入表,除非涉及公共利益,在数据披露时要尊重企业的意愿;第四,优先引导公共数据对外披露,将公共数据披露作为公共数据开放和利用的基础前提和重要环节,并将公共数据披露作为引导企业数据披露的参考和样板;第五,可依托数据交易所等公共交易平台开展数据披露工作,在充分尊重数据交易主体意愿和考虑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制定数据交易涉及的相关信息披露方式,并将披露与数据完整性、可信性、合规性认定等工作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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